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课程评选条例

  • Published: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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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课程评选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之一,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强化授课教师的职业、专业和敬业精神,学校组织开展研究生优秀课程评选工作。

第二条 优秀课程分为校级优秀课程和院系优秀课程两类,应从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学校批准开设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中评选。原则上,开设过3次及以上的课程方可参加校级优秀课程评选。

第三条 校级优秀课程由学院()推荐申报,教学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评选结果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经公示后由教务处公布;院系优秀课程由各学院(系)负责组织评审,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经公示后由学院(系)公布。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每学年评选的校级优秀课程总数不超过该学年开课总数的5%,院系优秀课程门数不超过学院(系)该学年组织开课门数的5%30学时及以上的研究生课程和不低于20学时的讨论课及实验课方能参加评选。原则上,校级优秀课程和院系优秀课程不重复申报。

第五条 校级优秀课程的评选条件:

(一)课程内容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体系完整,既包含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体现该学科领域的前沿,难易程度取舍得当,学生受益大,课程建设独具特色,基本达到国际一流大学同类研究生课程水平。

(二)主讲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备课认真,课堂讲解清楚、条理清晰。

(三)实行启发式教学,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体现研究型教学理念,注重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通过课程教学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四)结合课程特点,能够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出勤率高,教学效果好。有系统完善的课程网站,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充足的课外学习资料,师生互动交流良好。

(五)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完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选具有自主编写(特别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高水平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研究生课程。

(六)学生评估意见、教学督导意见、选课人数、停调课次数以及Office hour执行情况等作为重要评选条件参考。

第六条 校级优秀课程的评选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组织开设课程的情况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学院(系)公示至少三天后,推荐上报学校。在推荐的初评结果中,注意保持专任教师和任课教师开设课程的适当比例。

(二)初评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学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系)推荐的课程进行评议,投票评出校级优秀课程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候选校级优秀课程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公示七天后,学校正式公布该学年的校级优秀课程名单。

第七条 院系优秀课程的评选条件和组织工作程序,由各学院(系)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自行确定,也可参照校级优秀课程的评选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初评结果在本学院(系)公示七天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评选结果由学院(系)公布。

第八条 经批准的校级优秀课程和院系优秀课程,学校对其主讲教师给予适当奖励,以资鼓励。对获得校级或院系优秀课程的专任教师,在考核、晋升、培训、评优等方面按不同的权重给予优先考虑。精品课程将从校级优秀课程中遴选建设。

第九条 为了发挥校级优秀课程的示范带动效应,学校将组织其授课教师在全校范围进行教学交流与观摩活动,以提升全校整体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夏季学期优秀教学组织单位和课程特别奖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原有文件内容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