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研究生基础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 Published: 2012-07-12
  • 3984

关于加强研究生基础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随着我院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作用日益重要。为此,遵循科研与教育相互促进的规律,融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为一体,形成科研与教育的良性互动,达到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举,实现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是全院上下共同努力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高水平、高质量的基础教学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全院研究生的基础课学习目前以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任课教师主要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为配合院知识创新试点工程中的学科发展和建设,在研究生院本部、各教育基地和培养单位开设一大批具有我院特色的、高水平的研究生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我院研究生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在我院建立一支院所结合的高水平基础教学师资队伍,切实落实“三统一四结合”研究生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并加强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品牌优势。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选派任课教师是研究生院和各教育基地、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任课教师的工作,要选派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优秀专家任课。同时根据我院科技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基础教学队伍。
  二、根据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课单位要协调各培养单位及时落实好每学期(学年)任课教师人选,并确保选送质量。要保证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连贯性,对所承担的学位课程应稳定讲授3年以上,任课教师也要相对稳定。除前沿讲座以外,每门基础课程的任课教师人数应不超过3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纳入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评价体系。以计分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的单位,应根据任课教师的课时和课程属性按一定比例计分。各培养单位也可按授课的数量和质量,对任课教师酌情减免科研成本费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四、为研究生讲授基础课程是研究生导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培养单位应将承担教学工作作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之一。把能胜任教学工作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
  五、任课教师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所承担的课程,任课教师须遵守开课单位的规章制度。
  六、开课单位应在与有关培养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课程安排至少提前一个学期通知任课教师以及所属单位,以便于教师备课。同时也要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和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
  七、研究生院应充分发挥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作用。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的制订应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应吸收任课教师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经常通报情况。研究生院应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和改进教学质量。每学期结束时,课程开设单位应把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情况报告任课教师以所属单位。
  八、对长期坚持教学,且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专家可聘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并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及工作证。
  九、要建立教学休假制度。对长期承担教学工作的研究人员应适时安排专门的休假时间。任教研究人员在承担若干年教学工作后,应有半年时间用来专门从事课程准备,整理编写教材。其编写的研究生教材,经专家评议和研究生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研究生院教材出版基金将给予优先资助出版。
  十、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教育评估中心将检查各单位实施情况,将有关内容列入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