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组织办法

  • Published: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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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顺利进行,达到检验考生独立思考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可采取课堂考试或其他保证学生独立完成的方式进行。以课程论文或大开卷等方式进行的课程考试,考生应独立完成,严禁抄袭舞弊行为。如有违反者,按课程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条  课堂考试可以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在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课堂闭卷和课堂开卷考试,使用考试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四条  课堂考试依据考生数量设置监考人员。课堂闭卷和课堂开卷考试,须按考场设1名主考和1名及以上副考,主考必须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所有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参加课堂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考务工作,由教务部统一协调安排。学位英语、专业英语和新生入学英语分级考试,由外语系协同教务部组织安排考务工作。外语系负责试卷管理、考场分配和召开考务会等工作。

教务部根据考生人数、考场数量和专职教职工人数,统筹调配教职员工参加监考工作。教务部负责上述考试的巡考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务工作,由开课院系按照本办法组织考务工作,并安排本院系教师进行巡考。教务处对院系组织的考试,进行抽查式巡考。

第七条  课程开设院系负责命题及试卷的印刷、收发和保管,严防泄密;教研室负责人或院系负责人应对试卷进行审核。

第八条 课程开设院系须于考前1周确定课程考试的日程,校核考生名单;负责安排监考人员,考生不超过30人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超过30人的考场,应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领取考试材料,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之前,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包括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在内的有效证件;宣读《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指令考生将携带入考场的无关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根据考生名单清点人数,提醒考生在答卷上写明姓名、学号;宣布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发现违规或作弊者,监考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警告或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没收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标记“作弊”字样,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考试终止时,主考负责控制考场秩序,副考负责收卷和清点答卷;监考人员认真填写和签署《监考记录表》后,主考宣布考试结束。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将答卷交主讲教师或课程开设院系,《监考记录表》送交课程开设院系存档。

第十三条  如考场发生违规违纪事件,课程开设院系应将有违纪记录的《监考记录表》及相关材料立即报送教务部。教务部按照程序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院系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考生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部将巡考过程中发现的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情况反馈给相关院系,以供院系考核教师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集中教学校区研究生课程考试。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组织所级教学的研究生课程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考试组织办法》(院发教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