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 Published: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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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12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二、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

第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

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