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在岗专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条 教师主要承担全日制研究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主干课程包括研究生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等。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下简称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按学年(秋季、春季、夏季学期)统计核定。学年结束后,由教务处统计专职教师学年实际开课的课时数,作为当年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四条 每年6月份前教师须填报《专职教师教学工作计划表》,作为新学年开课的计划依据。新学年秋季学期的主讲课时,计入该学年的课时,作为次年的工作量考核依据。
第五条 讲师及以上岗位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以上研究生主干课程的主讲及其答疑辅导工作,其中主讲课时累计不少于120课时,答疑、辅导工作不少于30课时;与他人合开课程,按实际课时计算工作量,不足总课时一半的,不能计入主讲课程。
第六条 主持院系工作的教师、兼任行政、管理和支撑部门负责人的教师、试用期内的新教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以上研究生主干课程的主讲及其答疑辅导工作,总课时累计不少于75课时。
第七条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本人须事先填报《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审批表》。
第八条 教师应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超课时的部分可计入绩效或参照兼职教师授课费标准补贴;未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岗位;公共必修或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岗位。
第十条 首次主讲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须事先通过由课程开设院系组织的试讲考核;试用期的新教师,须承担1门由正教授主讲课程的助教工作。
第四章 教师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决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使用,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安排课程教学进度。
第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主讲教师应把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着重讲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保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25%。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增加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做好课外答疑辅导。课外答疑辅导的时间和地点列入课程表,按计划完成的答疑辅导时间可计入主讲教师的总课时,但不超过总课时的20%。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考试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课程考题;参加主讲课程的监考工作,模范执行考场纪律;认真批阅考卷,严格评定成绩,按优秀(86-100)、良好(70-85)、及格(60-69)、不及格(0-59)的顺序合理分布;在考试后2周内,将成绩单交课程开设院系。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课程评估结果,积极采纳学生合理意见和建议,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根据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课程教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院本部,供培养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