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接收旁听生的规定
(2007年7月5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凡未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而需要在集中教学园区听课的人员,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为我院旁听生。 第二条 每学期教学周第三、四周为办理旁听手续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员办理旁听手续时,须准备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次交清旁听费。办理完交费手续后,一律不退费。 第四条 旁听收费标准如下: 1.英语A:1500元/门•人;英语B:1400元/门•人。 2.二外:1000元/门•人。 3.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通识案例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400元/门•人。 4.公共选修课:400元/门•人。 5.其它课程按学分收费:200元/学分•人 。 中国科学院院内人员旁听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上述收费标准不包括购买讲义、教材和参加实验、上机等费用。 第五条 申请办理人员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可领取旁听证。旁听证是旁听生进出研究生院、购买教材、听课、参加课程考试、办理成绩证明的凭证,旁听生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旁听生只限听办理了手续的课程,期末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凭旁听证到教务处领取成绩证明。 第七条 旁听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注销课程的选修和成绩记录。如确实需要该门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的修读与考试,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条 旁听证有效期为一学期。如所听课程一学期内没有结束,还要继续旁听者,须到教务处更换下一学期的旁听证。 第九条 各学院(系)或个人不得自行接收其它人员旁听。凡未办理旁听手续而听课的,一经查出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接收旁听生的规定》(院发教字〔2003〕10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