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纪律
(2007年7月5日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一、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的课堂考试,考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监考人员宣布的时间为准。
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研究生应试时,必须携带研究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入场就座后,将有效证件置于课桌左上角,以备随时查对。
三、参加课堂闭卷考试的考生,不得携带除规定文具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场。
四、因考试需要,将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计算器等设备带入考场,必须考前获得主讲教师的许可。
五、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材料(不包括课堂笔记的复印件)独立完成考试,不能相互讨论,不能交换材料。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原因,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准许,题卷、答卷、证件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全部留在考位上,方可离场,离场时间不补。
七、在考试时考生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坚持考试,可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退离考场,事后可凭有效证明,申请缓考。
八、提前交卷的学生,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考试终止前10分钟,停止交卷。考试终止后,监考人员回收和清点考卷,考生须在原考位,保持肃静,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方可退场。
九、参加课堂考试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有违反者按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其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有违反者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视考生违纪情节,监考人员可决定是否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本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纪律》(院发教字〔2004〕86号)同时废止。